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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市委会社会动员帮扶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编辑:admin   2023-05-19
 
 

民盟市委会社会动员帮扶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8月29日 民盟天津市第十五届委员会

第二次主委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动员专项工作,提升社会动员帮扶款物(以下简称帮扶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帮扶款物管理使用风险,按照市社会动员专项工作组工作部署,结合民盟市委会(以下简称市委会)专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涉及市社会动员专项工作组确定的帮扶地区的帮扶款物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对帮扶和对口支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帮扶款物帮扶受援地区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款物是指市委会广泛动员全市各级民盟组织、广大盟员及社会团体募集的资金和物资。

 

第二章  帮扶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帮扶项目应聚焦结对受援地区实际需求,深入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精神,聚焦防止返贫和改善民生,聚焦帮扶地区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帮扶款物要用到乡村振兴的“关键处”,用到结对地区老百姓的“心坎上”。

第五条  严禁实施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各类办公经费、公务接待;

(五)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六)其他与社会动员专项工作无关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事项的项目。

第六条  确定项目是使用社会动员资金物资的前置步骤,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帮扶款物

对于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帮扶款物,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二)无明确使用意向的帮扶款物

对于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帮扶款物,根据帮扶款物规模情况,由市委会社会服务部与市社会动员专项工作组指定的相关部门、天津市对口帮扶地区的民盟组织联系对接,了解具体情况,形成项目方案,报市委会分管领导同意,提交主委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经主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已确定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要严格依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确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八条  对于未经主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帮扶款物。

第三章  帮扶款物归口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市委会动员广大盟员募集的帮扶款物,按照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

(一)对于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帮扶款物,市委会社会服务部负责与受援地联系对接,由捐赠方通过天津市慈善协会指定渠道将帮扶款物划转受援地。

(二)对于无确定使用意向的帮扶资金,由市委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资金的管理和划转;对于无确定使用意向的帮扶物资在交付帮扶对象前,由捐赠方负责存储管理。

第十条  全市各级民盟组织积极响应市委会号召募集的帮扶款物由募集方归口管理,按照市委会确定的项目签订协议,划转相关帮扶款物。项目执行完毕后,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市委会社会服务部。

第十一条  帮扶款物划转后,根据工作实际,市委会社会服务部会同受援地区等有关方面,加强对帮扶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尽快将帮扶款物投入使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登记填报有关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要按照已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帮扶物资要做到专人管理。帮扶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性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所列支费用必须符合审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如有资金结余,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结余资金投入其他可行性项目使用。

第四章  帮扶款物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由民盟市委会和受援地相关部门双方共同监督。受援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款物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发挥效益;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物资绩效重点评价工作;负责定期将帮扶款物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民盟市委会。

第十六条  大型项目建设完成后,可由受援地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报告后报民盟市委会。涉及援建方的审计工作由援建方所在地审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不履行项目合作协议的行为,按照协议规定处理;对于虚假提供项目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项目资金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委会广泛动员全市各级民盟组织、广大盟员及社会团体参与结对帮扶和开展对口支援项目的全年工作完成后,市委会社会服务部应及时向主委办公会汇报全年帮扶工作情况。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涉及受援地具体职责,由受援地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制度要求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会社会服务部负责解释。由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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